承保沙漠戈壁徒步水上运动等活动
猝死10-100万保障,意外身故伤残100万保障
承保沙漠戈壁草原徒步,越野车穿越,皮划艇,龙舟,帆船
意外身故伤残100万,承保猝死,中暑
承保猝死,中暑,急性病,食物中毒
承保旅游巴士,轨道交通,公交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意外
15人以上方可投保,不限医保用药
不限医保用药,100%赔付,含自费项
镶牙,祛疤,辅助器材,康复训练美容整形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
意外医疗10-20万,急性病医疗10万起
出险当日首次就医可至一级公立医院
复诊和普通门诊须至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就医
本产品少于15人投保无效. 年满55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减半。本产品仅承保活动公司承办的企事业单位客户和学生的团建拓展、旅游、研学、夏令营活动,不承保面向C端的多人拼团的体育类、竞技类、户外类的活动。
保障内容 | 保险利益 | 保障金额 | 保障说明 |
意外伤害保障 | 意外身故、残疾 | 100万 | 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180日内,与公共交通保障不叠加赔偿 |
意外医疗 | 10 万 | 活动中因意外伤害的就诊费用,医保范围内100%赔付,含自费项,180天内,0免赔,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镶牙\祛疤\辅助器材\康复训练\美容整形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 | |
急性病保障 | 突发急性病医疗 含食物中毒、中暑 | 10 万 | 承保因突发急性疾病产生的合理就诊费用,0免赔医保范围内100%赔付(含自费项,180天内),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急性病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
突发急性病身故 含猝死 | 20万 | 承保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3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急性病(含猝死)的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 |
食物中毒保障 | 食物中毒身故 | 20万 | 适用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8) |
食物中毒残疾 | 20万 | 适用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8) | |
公共交通保障 | 旅游巴士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机动交通工具(旅游巴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
轮船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
附加保障 | 意外住院津贴 | 100元/天 | 保险有效期内住院可获赔,以医疗记载天数为准,最多不超过180天 |
意外骨折津贴 | 100元/天 | 骨折后根据条款中的骨折给付表给付,最多不超过60天 | |
突发急性病住院津贴 | 100元/天 | 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最多不超过180天 | |
救护车费用 | 3000元 | 因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 | |
承保项目 | 团建活动 拓展训练 冬夏令营 研学旅行 境内旅游 亲子活动 军训活动 趣味运动会 | 团建活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和培训活动; 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览); 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魔鬼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 场地地面拓展训练(在地面进行的拓展项目:挑战150秒、七巧板、孤岛求生等); 场地中低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5米的中、低空拓展项目:如毕业墙、穿越电网等); 场地高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15米的高空拓展项目:如高空抓杠、断桥、合力过桥、攀岩等); 团建拓展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等活动) ; 室内拓展训练项目;室内沙盘模拟项目;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于以上项目的活动 | |
承保项目 | 户外运动 冰雪运动 水上运动 体育活动 徒步穿越 越野车穿越 自行车骑行 | 场地滑雪、场地滑冰,场地攀冰,冰雪团建活动; 骑马游玩、马术培训、马术比赛(竞速赛、绕桶赛); 定向活动(山地定向,景区定向,城市定向,定向寻宝); 速降活动(高度不超过50米的天然岩体的速降、水坝速降、高空速降); 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登山活动;自驾车旅行,自行车骑行,越野车穿越; 徒步穿越(沙漠、戈壁、古道、原始森林、栈道、景点、草原、森林公园徒步穿越); 水上活动(游泳、漂流、溯溪、皮划艇、龙舟、帆船、浆板、摩托艇、汽艇等水上运动); 休闲体育和业余体育活动(如:棒垒球、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等体育活动); 经典户外运动(远足徒步、露营、场地滑雪,场地滑冰,场地攀岩,场地攀冰、场地速降、固定路线探洞体验); 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 |
不承保项目 | 不承保项目说明 | 不承保职业体育赛事;马拉松比赛; 不承保海拔6000米以上的攀登, 不承保单日距离超过40公里的越野跑、徒步、穿越活动; 不承保蹦极、赛车、高山滑翔、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 不承保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 不承保跳伞、滑翔赛、滑翔机、滑翔翼、热气球、冲浪、风筝冲浪、自行车越野、摩托车自驾。 |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说明 | 投保人须为专业组织文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非专业活动机构组织文体活动的机构请投保【户外体育保险】,非企事业单位法人不得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 ||
全流程线上服务情况说明 | 本保险投保、缴费、下载保单和发票为全流程线上投保人自助完成,中国大陆境内(港澳台除外)均可投保, 不论本地有无本保险承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均不影响本保险的投保、缴费和理赔服务。 | ||
出险后报案情况说明 | 出险后24小时内,在贵公司专属保险对接微信群报案,也可在本网站右下角在线咨询窗口或者微信公众号报案, 或者拨打24小时热线956001报案,报案时请提交出险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和出险经过描述。 | ||
出险后就医医院说明 | 就医限定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首诊急诊可至一级公立医院就医。到医院后请索取并保管好以下单据: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用药清单,缴费收据,骨折后的胶片。社保定点医院不一定都是公立医院,请务必到公立医院就医,或者拨打服务热线13810006670确认是否是公立医院。 | ||
出险后就医时限说明 | 意外伤害出险最迟需在出险后4天内就医(出险当日算第1日,法定假日不顺延);突发急性病(含中暑\食物中毒)出险后首次就医需最迟在出险后48小时内就医。在保险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才可获赔住院津贴。 | ||
被保险人自驾行为承保说明 | 被保险人通过自驾前往目的地参加活动的,自驾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保单保障范围中。 | ||
突发急性病承保范围说明 | 其中突发急性疾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高热:成人达到38.5摄氏度或以上,小儿达到39摄氏度或以上;;2急性阑尾炎或剧烈呕吐或严重腹泻;3非因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导致的休克或昏迷;4高原反应;5癲痫发作;6严重喘息或呼吸困难、过度换气综合症;7急性心肌梗塞、心力衰竭;8严重心律失常;9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出血;10急性尿潴留;11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突发性的眼睛红肿、疼痛或视力障碍;12因活动强度过大导致的横纹肌溶解;13中暑、食物中毒。 | ||
被保险人年龄限定情况说明 | 被保险人应为年满一周岁(含)至七十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参加户外运动团体或自行进行户外运动的自然人。其中突发急性病身故的年龄限制为60周岁(含)。 | ||
治疗结束后理赔情况说明 | 理赔只能申请一次。请在治疗完全结束后,一次性申请。出险后180天内的治疗费用,可在出险后360天内随时申请理赔。 金额小于3000元的理赔,可通过微信自助理赔系统申请,最快15分钟,最迟24小时赔付到账。 金额大于3000元的理赔,须快递所有材料至我公司理赔部门申请理赔。 | ||
退保和退费如何操作情况说明 | 因活动临时取消,在本保险生效前,可以申请全额退保,保费全额1秒钟原路退回。保险生效后无法退保。 操作流程:点击右上角保单查询,找到要退保的保单,点击蓝条处的【申请退保】,输入手机验证码,勾选退保须知,点击提交。 | ||
保费支付、保单和发票送达方式说明 | 保费支付:可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支付保费,或者对公转账缴纳保费。保单和发票查询方式:点击网页右上角保单查询,点击下载电子保单、电子发票,即可下载。在投保成功后,投保人联系人的手机号会收到电子发票的推送短信。 | ||
免责说明 |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比赛、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比赛。 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七)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不予承保的国家或地区期间。《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及突发急性病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二)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预防性手术、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三)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四)系境内旅行和入境旅行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五)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八)无当地医院出具的原始发票或收据以及医疗证明的费用。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约定外)而发生的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任何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的既往病症;既往病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二)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者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处于机动交通工具、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区域,或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七)驾驶超载机动交通工具或者机动交通工具超载。《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住院津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具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医学必须的住院,包括但不限于以预防性手术、健康护理、疗养、静养、康复为主要目的的住院医疗行为;(二)系境内旅行和入境旅行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行为。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意外骨折生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医药费、医生诊疗费、担架费及转院时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
条款注册编号 | 适用条款: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306147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622021123060563);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283896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160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1663);中航安盟附加意外骨折生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0523);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1922021123061573);中航安盟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1922021122839143)。 |
本产品少于15人投保无效. 年满55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减半。
本产品仅承保活动公司承办的企事业单位客户和学生的团建拓展、旅游、研学、夏令营活动,不承保面向C端的多人拼团的体育类、竞技类、户外类的活动。
保障内容 | 保险利益 | 保障金额 | 保障说明 |
意外伤害保障 | 意外身故、残疾 | 100万 | 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180日内,与公共交通保障不叠加赔偿 |
意外医疗 | 15 万 | 活动中因意外伤害的就诊费用,医保范围内100%赔付,含自费项,180天内,0免赔,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镶牙\祛疤\辅助器材\康复训练\美容整形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 | |
急性病保障 | 突发急性病医疗 含食物中毒、中暑 | 15 万 | 承保因突发急性疾病产生的合理就诊费用,0免赔医保范围内100%赔付(含自费项,180天内),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急性病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
突发急性病身故 含猝死 | 50万 | 承保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3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急性病(含猝死)的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 |
食物中毒保障 | 食物中毒身故 | 50万 | 适用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8) |
食物中毒残疾 | 50万 | 适用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8) | |
公共交通保障 | 旅游巴士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机动交通工具(旅游巴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
轮船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
附加保障 | 意外住院津贴 | 100元/天 | 保险有效期内住院可获赔,以医疗记载天数为准,最多不超过180天 |
意外骨折津贴 | 100元/天 | 骨折后根据条款中的骨折给付表给付,最多不超过60天 | |
突发急性病住院津贴 | 100元/天 | 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最多不超过180天 | |
救护车费用 | 4000元 | 因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 | |
承保项目 | 团建活动 拓展训练 冬夏令营 研学旅行 境内旅游 亲子活动 军训活动 趣味运动会 | 团建活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和培训活动; 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览); 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魔鬼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 场地地面拓展训练(在地面进行的拓展项目:挑战150秒、七巧板、孤岛求生等); 场地中低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5米的中、低空拓展项目:如毕业墙、穿越电网等); 场地高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15米的高空拓展项目:如高空抓杠、断桥、合力过桥、攀岩等); 团建拓展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等活动) ; 室内拓展训练项目;室内沙盘模拟项目;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于以上项目的活动 | |
承保项目 | 户外运动 冰雪运动 水上运动 体育活动 徒步穿越 越野车穿越 自行车骑行 | 场地滑雪、场地滑冰,场地攀冰,冰雪团建活动; 骑马游玩、马术培训、马术比赛(竞速赛、绕桶赛); 定向活动(山地定向,景区定向,城市定向,定向寻宝); 速降活动(高度不超过50米的天然岩体的速降、水坝速降、高空速降); 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登山活动;自驾车旅行,自行车骑行,越野车穿越; 徒步穿越(沙漠、戈壁、古道、原始森林、栈道、景点、草原、森林公园徒步穿越); 水上活动(游泳、漂流、溯溪、皮划艇、龙舟、帆船、浆板、摩托艇、汽艇等水上运动); 休闲体育和业余体育活动(如:棒垒球、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等体育活动); 经典户外运动(远足徒步、露营、场地滑雪,场地滑冰,场地攀岩,场地攀冰、场地速降、固定路线探洞体验); 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 |
不承保项目 | 不承保项目说明 | 不承保职业体育赛事;马拉松比赛; 不承保海拔6000米以上的攀登, 不承保单日距离超过40公里的越野跑、徒步、穿越活动; 不承保蹦极、赛车、高山滑翔、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 不承保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 不承保跳伞、滑翔赛、滑翔机、滑翔翼、热气球、冲浪、风筝冲浪、自行车越野、摩托车自驾 |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说明 | 投保人须为专业组织文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非专业活动机构组织文体活动的机构请投保【户外体育保险】,非企事业单位法人不得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 ||
全流程线上服务情况说明 | 本保险投保、缴费、下载保单和发票为全流程线上投保人自助完成,中国大陆境内(港澳台除外)均可投保, 不论本地有无本保险承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均不影响本保险的投保、缴费和理赔服务。 | ||
出险后报案情况说明 | 出险后24小时内,在贵公司专属保险对接微信群报案,也可在本网站右下角在线咨询窗口或者微信公众号报案, 或者拨打24小时热线956001报案,报案时请提交出险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和出险经过描述。 | ||
出险后就医医院说明 | 就医限定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首诊急诊可至一级公立医院就医。到医院后请索取并保管好以下单据: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用药清单,缴费收据,骨折后的胶片。社保定点医院不一定都是公立医院,请务必到公立医院就医,或者拨打服务热线13810006670确认是否是公立医院。 | ||
出险后就医时限说明 | 意外伤害出险最迟需在出险后4天内就医(出险当日算第1日,法定假日不顺延);突发急性病(含中暑\食物中毒)出险后首次就医需最迟在出险后48小时内就医。在保险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才可获赔住院津贴。 | ||
被保险人自驾行为承保说明 | 被保险人通过自驾前往目的地参加活动的,自驾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保单保障范围中。 | ||
突发急性病承保范围说明 | 其中突发急性疾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高热:成人达到38.5摄氏度或以上,小儿达到39摄氏度或以上;;2急性阑尾炎或剧烈呕吐或严重腹泻;3非因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导致的休克或昏迷;4高原反应;5癲痫发作;6严重喘息或呼吸困难、过度换气综合症;7急性心肌梗塞、心力衰竭;8严重心律失常;9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出血;10急性尿潴留;11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突发性的眼睛红肿、疼痛或视力障碍;12因活动强度过大导致的横纹肌溶解;13中暑、食物中毒。 | ||
被保险人年龄限定情况说明 | 被保险人应为年满一周岁(含)至七十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参加户外运动团体或自行进行户外运动的自然人。其中突发急性病身故的年龄限制为60周岁(含)。 | ||
治疗结束后理赔情况说明 | 理赔只能申请一次。请在治疗完全结束后,一次性申请。出险后180天内的治疗费用,可在出险后360天内随时申请理赔。 金额小于3000元的理赔,可通过微信自助理赔系统申请,最快15分钟,最迟24小时赔付到账。 金额大于3000元的理赔,须快递所有材料至我公司理赔部门申请理赔。 | ||
退保和退费如何操作情况说明 | 因活动临时取消,在本保险生效前,可以申请全额退保,保费全额1秒钟原路退回。保险生效后无法退保。 操作流程:点击右上角保单查询,找到要退保的保单,点击蓝条处的【申请退保】,输入手机验证码,勾选退保须知,点击提交。 | ||
保费支付、保单和发票送达方式说明 | 保费支付:可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支付保费,或者对公转账缴纳保费。保单和发票查询方式:点击网页右上角保单查询,点击下载电子保单、电子发票,即可下载。在投保成功后,投保人联系人的手机号会收到电子发票的推送短信。 | ||
免责条款 |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比赛、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比赛。 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七)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不予承保的国家或地区期间。《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及突发急性病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二)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预防性手术、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三)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四)系境内旅行和入境旅行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五)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八)无当地医院出具的原始发票或收据以及医疗证明的费用。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约定外)而发生的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任何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的既往病症;既往病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二)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者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处于机动交通工具、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区域,或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七)驾驶超载机动交通工具或者机动交通工具超载。《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住院津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具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医学必须的住院,包括但不限于以预防性手术、健康护理、疗养、静养、康复为主要目的的住院医疗行为;(二)系境内旅行和入境旅行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行为。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意外骨折生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医药费、医生诊疗费、担架费及转院时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
条款注册号 | 适用条款: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306147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622021123060563);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283896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160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1663);中航安盟附加意外骨折生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0523);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1922021123061573);中航安盟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1922021122839143)。 |
本产品少于15人投保无效. 年满55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减半。
本产品仅承保活动公司承办的企事业单位客户和学生的团建拓展、旅游、研学、夏令营活动,不承保面向C端的多人拼团的体育类、竞技类、户外类的活动。
保障内容 | 保险利益 | 保障金额 | 保障说明 |
意外伤害保障 | 意外身故、残疾 | 100万 | 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180日内,与公共交通保障不叠加赔偿 |
意外医疗 | 18 万 | 活动中因意外伤害的就诊费用,医保范围内100%赔付,含自费项,180天内,0免赔,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镶牙\祛疤\辅助器材\康复训练\美容整形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 | |
急性病保障 | 突发急性病医疗 含食物中毒、中暑 | 18 万 | 承保因突发急性疾病产生的合理就诊费用,0免赔医保范围内100%赔付(含自费项,180天内),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急性病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
突发急性病身故 含猝死 | 80万 | 承保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3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急性病(含猝死)的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 |
食物中毒保障 | 食物中毒身故 | 80万 | 适用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8) |
食物中毒残疾 | 80万 | 适用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8) | |
公共交通保障 | 旅游巴士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机动交通工具(旅游巴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
轮船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
附加保障 | 意外住院津贴 | 100元/天 | 保险有效期内住院可获赔,以医疗记载天数为准,最多不超过180天 |
意外骨折津贴 | 100元/天 | 骨折后根据条款中的骨折给付表给付,最多不超过60天 | |
突发急性病住院津贴 | 100元/天 | 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最多不超过180天 | |
救护车费用 | 5000元 | 因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 | |
承保项目 | 团建活动 拓展训练 冬夏令营 研学旅行 境内旅游 亲子活动 军训活动 趣味运动会 | 团建活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和培训活动; 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览); 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魔鬼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 场地地面拓展训练(在地面进行的拓展项目:挑战150秒、七巧板、孤岛求生等); 场地中低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5米的中、低空拓展项目:如毕业墙、穿越电网等); 场地高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15米的高空拓展项目:如高空抓杠、断桥、合力过桥、攀岩等); 团建拓展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等活动) ; 室内拓展训练项目;室内沙盘模拟项目;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于以上项目的活动 | |
承保项目 | 户外运动 冰雪运动 水上运动 体育活动 徒步穿越 越野车穿越 自行车骑行 | 场地滑雪、场地滑冰,场地攀冰,冰雪团建活动; 骑马游玩、马术培训、马术比赛(竞速赛、绕桶赛); 定向活动(山地定向,景区定向,城市定向,定向寻宝); 速降活动(高度不超过50米的天然岩体的速降、水坝速降、高空速降); 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登山活动;自驾车旅行,自行车骑行,越野车穿越; 徒步穿越(沙漠、戈壁、古道、原始森林、栈道、景点、草原、森林公园徒步穿越); 水上活动(游泳、漂流、溯溪、皮划艇、龙舟、帆船、浆板、摩托艇、汽艇等水上运动); 休闲体育和业余体育活动(如:棒垒球、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等体育活动); 经典户外运动(远足徒步、露营、场地滑雪,场地滑冰,场地攀岩,场地攀冰、场地速降、固定路线探洞体验); 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 |
不承保项目 | 不承保项目说明 | 不承保职业体育赛事;马拉松比赛; 不承保海拔6000米以上的攀登, 不承保单日距离超过40公里的越野跑、徒步、穿越活动; 不承保蹦极、赛车、高山滑翔、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 不承保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 不承保跳伞、滑翔赛、滑翔机、滑翔翼、热气球、冲浪、风筝冲浪、自行车越野、摩托车自驾 |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说明 | 投保人须为专业组织文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非专业活动机构组织文体活动的机构请投保【户外体育保险】,非企事业单位法人不得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 ||
全流程线上服务情况说明 | 本保险投保、缴费、下载保单和发票为全流程线上投保人自助完成,中国大陆境内(港澳台除外)均可投保, 不论本地有无本保险承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均不影响本保险的投保、缴费和理赔服务。 | ||
出险后报案情况说明 | 出险后24小时内,在贵公司专属保险对接微信群报案,也可在本网站右下角在线咨询窗口或者微信公众号报案, 或者拨打24小时热线956001报案,报案时请提交出险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和出险经过描述。 | ||
出险后就医医院说明 | 就医限定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首诊急诊可至一级公立医院就医。到医院后请索取并保管好以下单据: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用药清单,缴费收据,骨折后的胶片。社保定点医院不一定都是公立医院,请务必到公立医院就医,或者拨打服务热线13810006670确认是否是公立医院。 | ||
出险后就医时限说明 | 意外伤害出险最迟需在出险后4天内就医(出险当日算第1日,法定假日不顺延);突发急性病(含中暑\食物中毒)出险后首次就医需最迟在出险后48小时内就医。在保险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才可获赔住院津贴。 | ||
被保险人自驾行为承保说明 | 被保险人通过自驾前往目的地参加活动的,自驾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保单保障范围中。 | ||
突发急性病承保范围说明 | 其中突发急性疾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高热:成人达到38.5摄氏度或以上,小儿达到39摄氏度或以上;;2急性阑尾炎或剧烈呕吐或严重腹泻;3非因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导致的休克或昏迷;4高原反应;5癲痫发作;6严重喘息或呼吸困难、过度换气综合症;7急性心肌梗塞、心力衰竭;8严重心律失常;9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出血;10急性尿潴留;11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突发性的眼睛红肿、疼痛或视力障碍;12因活动强度过大导致的横纹肌溶解;13中暑、食物中毒。 | ||
被保险人年龄限定情况说明 | 被保险人应为年满一周岁(含)至七十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参加户外运动团体或自行进行户外运动的自然人。其中突发急性病身故的年龄限制为60周岁(含)。 | ||
治疗结束后理赔情况说明 | 理赔只能申请一次。请在治疗完全结束后,一次性申请。出险后180天内的治疗费用,可在出险后360天内随时申请理赔。 金额小于3000元的理赔,可通过微信自助理赔系统申请,最快15分钟,最迟24小时赔付到账。 金额大于3000元的理赔,须快递所有材料至我公司理赔部门申请理赔。 | ||
退保和退费如何操作情况说明 | 因活动临时取消,在本保险生效前,可以申请全额退保,保费全额1秒钟原路退回。保险生效后无法退保。 操作流程:点击右上角保单查询,找到要退保的保单,点击蓝条处的【申请退保】,输入手机验证码,勾选退保须知,点击提交。 | ||
保费支付、保单和发票送达方式说明 | 保费支付:可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支付保费,或者对公转账缴纳保费。保单和发票查询方式:点击网页右上角保单查询,点击下载电子保单、电子发票,即可下载。在投保成功后,投保人联系人的手机号会收到电子发票的推送短信。 | ||
免责说明 |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比赛、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比赛。 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七)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不予承保的国家或地区期间。《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及突发急性病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二)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预防性手术、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三)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四)系境内旅行和入境旅行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五)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八)无当地医院出具的原始发票或收据以及医疗证明的费用。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约定外)而发生的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任何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的既往病症;既往病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二)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者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处于机动交通工具、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区域,或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七)驾驶超载机动交通工具或者机动交通工具超载。《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住院津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具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医学必须的住院,包括但不限于以预防性手术、健康护理、疗养、静养、康复为主要目的的住院医疗行为;(二)系境内旅行和入境旅行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行为。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意外骨折生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医药费、医生诊疗费、担架费及转院时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
条款注册号 | 适用条款: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306147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622021123060563);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283896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160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1663);中航安盟附加意外骨折生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0523);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1922021123061573);中航安盟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1922021122839143)。 |
本方案只接受15人以上投保,少于15人投保无效. 年满55周岁(含)以上因“突发急性病身故”的保险金额减半.
本产品仅承保活动公司承办的企事业单位客户和学生的团建拓展、旅游、研学、夏令营活动,不承保面向C端的多人拼团的体育类、竞技类、户外类的活动。
保障内容 | 保险利益 | 保障金额 | 保障说明 |
意外伤害保障 | 意外身故、残疾 | 100万 | 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180日内,与公共交通保障不叠加赔偿 |
意外医疗 | 20 万 | 活动中因意外伤害的就诊费用,医保范围内100%赔付,含自费项,180天内,0免赔,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镶牙\祛疤\辅助器材\康复训练\美容整形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 | |
急性病保障 | 突发急性病医疗 含食物中毒、中暑 | 20 万 | 承保因突发急性疾病产生的合理就诊费用,0免赔医保范围内100%赔付(含自费项,180天内),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急性病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
突发急性病身故 含猝死 | 100万 | 承保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3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急性病(含猝死)的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 |
食物中毒保障 | 食物中毒身故 | 100万 | 适用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8) |
食物中毒残疾 | 100万 | 适用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8) | |
公共交通保障 | 旅游巴士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机动交通工具(旅游巴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
轮船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和伤残 | 100万 |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 |
附加保障 | 意外住院津贴 | 200元/天 | 保险有效期内住院可获赔,以医疗记载天数为准,最多不超过180天 |
意外骨折津贴 | 150元/天 | 骨折后根据条款中的骨折给付表给付,最多不超过60天 | |
突发急性病住院津贴 | 200元/天 | 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最多不超过180天 | |
救护车费用 | 6000元 | 因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 | |
承保项目 | 团建活动 拓展训练 冬夏令营 研学旅行 境内旅游 亲子活动 军训活动 趣味运动会 | 团建活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和培训活动; 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览); 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魔鬼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 场地地面拓展训练(在地面进行的拓展项目:挑战150秒、七巧板、孤岛求生等); 场地中低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5米的中、低空拓展项目:如毕业墙、穿越电网等); 场地高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15米的高空拓展项目:如高空抓杠、断桥、合力过桥、攀岩等); 团建拓展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等活动) ; 室内拓展训练项目;室内沙盘模拟项目;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于以上项目的活动 | |
承保项目 | 户外运动 冰雪运动 水上运动 体育活动 徒步穿越 越野车穿越 自行车骑行 | 场地滑雪、场地滑冰,场地攀冰,冰雪团建活动; 骑马游玩、马术培训、马术比赛(竞速赛、绕桶赛); 定向活动(山地定向,景区定向,城市定向,定向寻宝); 速降活动(高度不超过50米的天然岩体的速降、水坝速降、高空速降); 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登山活动;自驾车旅行,自行车骑行,越野车穿越; 徒步穿越(沙漠、戈壁、古道、原始森林、栈道、景点、草原、森林公园徒步穿越); 水上活动(游泳、漂流、溯溪、皮划艇、龙舟、帆船、浆板、摩托艇、汽艇等水上运动); 休闲体育和业余体育活动(如:棒垒球、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等体育活动); 经典户外运动(远足徒步、露营、场地滑雪,场地滑冰,场地攀岩,场地攀冰、场地速降、固定路线探洞体验); 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 |
不承保项目 | 不承保项目说明 | 不承保职业体育赛事;马拉松比赛; 不承保海拔6000米以上的攀登, 不承保单日距离超过40公里的越野跑、徒步、穿越活动; 不承保蹦极、赛车、高山滑翔、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 不承保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 不承保跳伞、滑翔赛、滑翔机、滑翔翼、热气球、冲浪、风筝冲浪、自行车越野、摩托车自驾 |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说明 | 投保人须为专业组织文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非专业活动机构组织文体活动的机构请投保【户外体育保险】,非企事业单位法人不得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 ||
全流程线上服务情况说明 | 本保险投保、缴费、下载保单和发票为全流程线上投保人自助完成,中国大陆境内(港澳台除外)均可投保, 不论本地有无本保险承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均不影响本保险的投保、缴费和理赔服务。 | ||
出险后报案情况说明 | 出险后24小时内,在贵公司专属保险对接微信群报案,也可在本网站右下角在线咨询窗口或者微信公众号报案, 或者拨打24小时热线956001报案,报案时请提交出险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和出险经过描述。 | ||
出险后就医医院说明 | 就医限定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首诊急诊可至一级公立医院就医。到医院后请索取并保管好以下单据: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用药清单,缴费收据,骨折后的胶片。社保定点医院不一定都是公立医院,请务必到公立医院就医,或者拨打服务热线13810006670确认是否是公立医院。 | ||
出险后就医时限说明 | 意外伤害出险最迟需在出险后4天内就医(出险当日算第1日,法定假日不顺延);突发急性病(含中暑\食物中毒)出险后首次就医需最迟在出险后48小时内就医。在保险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才可获赔住院津贴。 | ||
被保险人自驾行为承保说明 | 被保险人通过自驾前往目的地参加活动的,自驾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保单保障范围中。 | ||
突发急性病承保范围说明 | 其中突发急性疾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高热:成人达到38.5摄氏度或以上,小儿达到39摄氏度或以上;;2急性阑尾炎或剧烈呕吐或严重腹泻;3非因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导致的休克或昏迷;4高原反应;5癲痫发作;6严重喘息或呼吸困难、过度换气综合症;7急性心肌梗塞、心力衰竭;8严重心律失常;9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出血;10急性尿潴留;11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突发性的眼睛红肿、疼痛或视力障碍;12因活动强度过大导致的横纹肌溶解;13中暑、食物中毒。 | ||
被保险人年龄限定情况说明 | 被保险人应为年满一周岁(含)至七十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参加户外运动团体或自行进行户外运动的自然人。其中突发急性病身故的年龄限制为60周岁(含)。 | ||
治疗结束后理赔情况说明 | 理赔只能申请一次。请在治疗完全结束后,一次性申请。出险后180天内的治疗费用,可在出险后360天内随时申请理赔。 金额小于3000元的理赔,可通过微信自助理赔系统申请,最快15分钟,最迟24小时赔付到账。 金额大于3000元的理赔,须快递所有材料至我公司理赔部门申请理赔。 | ||
退保和退费如何操作情况说明 | 因活动临时取消,在本保险生效前,可以申请全额退保,保费全额1秒钟原路退回。保险生效后无法退保。 操作流程:点击右上角保单查询,找到要退保的保单,点击蓝条处的【申请退保】,输入手机验证码,勾选退保须知,点击提交。 | ||
保费支付、保单和发票送达方式说明 | 保费支付:可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支付保费,或者对公转账缴纳保费。保单和发票查询方式:点击网页右上角保单查询,点击下载电子保单、电子发票,即可下载。在投保成功后,投保人联系人的手机号会收到电子发票的推送短信。 | ||
免责说明 |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比赛、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比赛。 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七)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不予承保的国家或地区期间。《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及突发急性病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二)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预防性手术、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三)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四)系境内旅行和入境旅行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五)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八)无当地医院出具的原始发票或收据以及医疗证明的费用。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约定外)而发生的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任何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的既往病症;既往病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二)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者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处于机动交通工具、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区域,或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七)驾驶超载机动交通工具或者机动交通工具超载。《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住院津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具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医学必须的住院,包括但不限于以预防性手术、健康护理、疗养、静养、康复为主要目的的住院医疗行为;(二)系境内旅行和入境旅行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行为。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意外骨折生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医药费、医生诊疗费、担架费及转院时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
条款注册编号 | 适用条款: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306147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622021123060563);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283896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160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1663);中航安盟附加意外骨折生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0523);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1922021123061573);中航安盟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1922021122839143)。 |
您即将进入投保流程,您的操作将被记录,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认真阅读并确认以下内容:
销售单位:活动保平台(君石保险经纪公司自营平台) 承保单位: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尊敬的客户:您好!在您正式投保之前,我们在此向您履行客户告知义务,请您务必仔细阅读。 感谢您选择活动保平台(君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自营网络平台)为您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君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中国教育”100%控股的保险机构,“中国教育”是1984年由国家教育部(国家教委)牵头,联合中央电教馆及25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共同出资设立司局级事业单位“中国教育服务中心”,1997年正式更名为“中国 (深圳) 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君石活动保平台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我公司向您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公司基本情况(1)名称:君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上实中心T6号705室;(3)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260722000000800,有效期:2005年11月02日至2024年11月02日; (4)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比例赔付或者给付、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3、请向我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我公司与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无关联关系。如您发现我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并可向我公司投诉(电话4006-608-708)反映。 | ||
组织者责任险投保须知 | ||
1、承保内容须知:本保险承保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团建拓展、研学旅行、夏令营、境内旅游、亲子活动、家庭日、趣味运动会、军训、春游秋游、红色教育、培训和会议、野外徒步、真人CS、蹦床轰趴、休闲体育和业余体育活动或其他属同等风险的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 ||
2、保障内容须知 (1)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投保须知】及【保险条款】全部内容尤其是粗体标注的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投保时,本投保人承诺会如实准确填写活动人数、名称、地点、内容,如隐瞒虚报,本保险无效,责任由投保人自行承担;投保人作为被保险人承诺积极配合在理赔时按要求提供活动事故说明书、活动协议、出险者单位证明、就医单据等材料。 (2)本保险医疗保险责仼是指公立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合理就诊费用,100%赔付,0免赔,不限医保用药,治疗期限为180天内,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 其中镶牙、祛疤、辅助器材、残疾用具、康复训练、美容整形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疗养、心理咨询、公立医院的特需门诊、国际部、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承保年龄为1-75周岁的活动参加者.其中年龄在60-75岁的,死亡赔偿最高为20万元。 针对同一活动投保本保险后,且在本平台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本保险则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1)就转诊交通费(含出租车、网约车、公共交通),交通费用单次不超过100元,总额不超过1000元。 (2)安装假肢、假牙、假眼费用,康复训练费用、依据《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的残疾鉴定的费用。上述总额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3)医疗辅助器具和残疾用具限普通型,单件不超过1000元;其中轮椅单件不超过800元,拐杖单件不超过200元。 上述费用总额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4)治疗期限为自出险日起360天内;钢板钢钉取出手术治疗期限为自出险日起540天内。 | ||
3、不承保说明 (1)本保险不承保职业体育赛事;不承保马拉松比赛;不承保单日35公里或以上的越野跑、徒步活动;不承保超过75周岁的人员。不承保海拔6000米以上的活动; (2)不承保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高山滑翔/极地探险/赛车/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蹦极/冲浪/风筝冲浪;不承包武术、摔跤、散打比赛或活动。 (3)不承保整形美容、器官移植,残疾用具和康复治疗(如轮椅/拐杖/假牙/假肢,但附加本公司意外险除外); 不承保疗养/心理咨询/公立医院的特需门诊、外宾医疗/不承保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的医疗费用。 | ||
4、投保人须知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 0083—2013,如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伤残等级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分别对应的给付比例是:100%-90%-80%-70%-60%-50%-40%-30%-20%-10%。 (2)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投诉方式和联系电话详见网站首页下方【保险承保公司信息披露】,互联网途径销售的保险默认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 (3)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您同意我公司(包括各级分支机构)及我公司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境内外第三方基于为您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等用途,可以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和分享您提供的及享受我公司服务而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但法律禁止的除外。我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投保交易和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被非法泄露或披露给未经许可的第三方。本公司信息声明: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授权:安盟保险可将本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和电话】提供给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保信”),并同意中国银保信对上述信息以及本公司【投保、承保、理赔、医疗、健康】信息,进行收集并经加工分析、合理使用后,传输给安盟保险用于【保险业务风控】。中国银保信的上述处理行为对您接受安盟保险服务具有必要性,不会对您的公司权益造成非法侵害。如有关于公司信息保护相关的问题咨询,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安盟保险联系方式:956001;中国银保信联系方式:privacy@cbit.com.cn。 (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前各项询问按规定如实详细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所有告知事项均需以提交的电子或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5)承保公司偿付能力告知: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符合监管要求,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6)本产品为网络销售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仅提供电子保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险合同与纸质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拨打安盟保险公司电话956001或登录www.groupama-avic.com.cn官方网站查询、验真。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6001。 特别提示:投保时默认增值税电子发票,付款后即可下载,电子发票链接会发送至投保联系人手机短信中,选择电子发票后无法在开具纸质发票或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选择-无需发票,在网站页面右下角在线咨询窗口提交保单号、开票信息和快递地址。 请您在投保前确认发票信息(默认为投保人信息)准确无误,投保后无法更改发票抬头的单位名称。关于退保:提前1天投保,保单生效前可以全额退保;当天投保当天的保险投保后无法退保。 |
请您点击以下链接阅读并确认:《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请重点关注保险责任,保障额度(特别是意外医疗额度),承保年龄,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就医时限等内容.
请您确认:您已经对本保险的保险条款、特别约定、投保须知、发票开具和上述提示的全部内容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您即将进入投保流程,您接下来的操作将被记录,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认真阅读并确认以下内容: | ||
销售单位:活动保平台 承保单位: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尊敬的投保人您好! 感谢您选择活动保(君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自营网络平台)为您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我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我公司向您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君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260722000000800(2)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批准日期:2005年11月02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02日) 2、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比例赔付或者给付、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3、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该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4、请向我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我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7、关联关系说明:我公司与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无关联关系。8、如您发现我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并可向我公司投诉(电话:4006-608-708)反映。 | ||
投保须知 1.本保险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等待期、退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投保须知】及【保险条款】全部内容尤其是粗体标注的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本投保人兹声明所填写的各项投保内容属实,了解并接受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4.本保单承保地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同城,(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下,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产生的合理治疗费用(不限医保用药,含自费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镶牙、祛疤、辅助器材、康复训练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复查期限限制为出险日起180天内,骨折后钢钉钢板取出手术限540天内。民营医院、诊所、药店和所有疾病就诊不在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内。 6. 其中突发急性疾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高热,成人达到38.5摄氏度或以上,小儿达到39摄氏度或以上;2急性阑尾炎或剧烈呕吐或严重腹泻;3非因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导致的休克或昏迷;4高原反应;5癲痫发作;6严重喘息或呼吸困难、过度换气综合症;7急性心肌梗塞心力衰竭;8严重心律失常;9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出血;10急性尿潴留; 11;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突发性的眼睛红肿、疼痛或视力障碍;12因活动强度过大导致的横纹肌溶解;13中暑、食物中毒。 7.意外伤害就医需在出险后5天内(出险当日算第1日,法定假日不顺延),突发急性病就医需在出险后48小时内就医;在保险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才可获赔住院津贴。 8.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死亡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死亡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组织者责任险不在此限。具体内容以中国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有关规定为准。未成年人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且人数满15人方可投保百万版,否则投保无效。 9.投保人对于其提供的被保险人姓名、证件号码和证件类型真实性负责,由于投保人提供身份信息错误导致的一切责任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10.承保年龄:年龄在1-70周岁(含)之间,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参加户外运动团体或自行进行户外运动的自然人。同一保险期限内,本产品每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年满55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减半。 1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 0083—2013,如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12.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伤残等级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分别对应的给付比例是:100%90%80%70%60%50%40%30%20%10%。 13.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投诉方式和联系电话详见网站首页下方【保险承保公司信息披露】,互联网途径销售的保险默认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 14.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您同意我公司(包括各级分支机构)及我公司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境内外第三方基于为您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等用途,可以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和分享您提供的及享受我公司服务而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但法律禁止的除外。我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投保交易和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被非法泄露或披露给未经许可的第三方。 15.个人信息声明: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安盟保险可将本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保信”),并同意中国银保信对上述信息以及本人【投保、承保、理赔、医疗、健康】信息,进行收集并经加工分析、合理使用后,传输给安盟保险用于【保险业务风控】。中国银保信的上述处理行为对您接受安盟保险服务具有必要性,不会对您的个人权益造成非法侵害。如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问题咨询,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安盟保险联系方式:956001;中国银保信联系方式:privacy@cbit.com.cn。 16.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前各项询问按规定如实详细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所有告知事项均需以提交的电子或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17.承保公司偿付能力告知: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符合监管要求,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18.本产品为网络销售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仅提供电子保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险合同与纸质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拨打安盟保险公司电话956001或登录www.groupama-avic.com.cn官方网站查询、验真。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6001。 特别提示:投保时默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付款后即可下载,电子发票链接会发送至投保联系人手机短信中,选择电子发票后无法在开具纸质发票或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选择-无需发票,在网站页面右下角在线咨询窗口提交保单号、开票信息和快递地址。请您在投保前确认发票信息(默认为投保人信息)准确无误,投保后无法更改发票抬头的单位名称。 活动无忧基础版、自费版、无忧版、至尊版、百万版仅承保活动机构承办的企事业单位客户和学生参加的团建拓展、旅游、会议、研学、夏令营等活动。关于退保:提前1天投保的保单在保单生效前可以全额退保;当天投保当天生效的保单无法退保。 | ||
如有异议,请点击右下角【在线咨询窗口】或拨打24小时客服电话 【4006-608-708】咨询。 请您点击条款链接阅读:《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投保后请立即将保单交于被保险人,请重点关注保险责任,意外医疗额度,承保年龄,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就医时限等内容. 请您确认:您已经对本保险的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特别约定、责任免除条款和上述提示的全部内容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