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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保活动中意外伤害/骨折/猝死/中暑

    赔付比例100%,0免赔额;医疗1.5万,猝死10万

    支持医保外的自费药、自费检查费,进口钢板、钢钉等自费项

  • 承保健步走/旅游/户外运动/团建拓展

    支持参加活动时自驾\公共交通意外

    包含旅游巴士、高铁、飞机、轮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

  • 180天治疗期,包含急救车费用

    复诊和普通门诊须至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出险当日首次就医,可至一级公立医院,首诊支持乡镇卫生院

  • 1万元以内理赔当天赔付到账

    3000元无纸化理赔,1万元以内理赔当天赔付到账

    承保职工体育活动/户外运动/团建拓展/春游秋游

保障年龄
  • 1周岁-70周岁
  保障内容
保险利益保障金额                                                           保障说明


活动中

意外伤害保障

意外身故、残疾10万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残疾,与公共交通保障不叠加赔偿

意外医疗

1.5 万

活动中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就诊费用(不限医保用药,180天内)100%赔付,0免赔,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镶牙/祛疤/辅助器材/康复训练/美容整形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


  

活动中

突发急性病保障

食物中毒、中暑

1 万承保因突发急性疾病产生的就诊费用医保范围内100%赔付(含自费项,180天内),0免赔,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急性病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猝死

10万

承保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3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急性病(含猝死)的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活动中

食物中毒保障


食物中毒身故、残疾

10万适用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8)






参加活动

公共交通保障

旅游巴士意外身故和伤残

10万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机动交通工具(旅游巴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和伤残

10万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轮船意外身故和伤残

10万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和伤残

30万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附加保障救护车费用1000元因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




承保项目

职工健步走活动

职工体育活动

团建拓展活动

春游秋游活动

趣味运动会

会议和培训活动

军训活动

单位职工的休闲和业余体育活动(如: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等休闲体育活动);

单位职工团体团建拓展活动、职工亲子活动,职工会议和培训活动;

单位职工团体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览);

单位职工团体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魔鬼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

单位职工团队场地地面拓展训练;场地中低空拓展训练;场地高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15米);

单位职工团建拓展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等活动) ;

单位职工的室内拓展训练;室内沙盘模拟项目;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于以上项目的活动

承保范围

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参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不承保项目

职业体育赛事

海拔超过6000米的活动

不承保职业体育赛事,不承保职业运动员;不承保马拉松比赛和30公里以上越野跑;

不承保海拔6000米以上的攀登、高山滑翔、极地探险;

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蹦极、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 、赛车、跳伞、滑翔翼。

免责说明

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比赛、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比赛。

第八条  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七)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不予承保的国家或地区期间。《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及突发急性病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二)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预防性手术、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三)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四)系境内旅行和入境旅行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五)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八)无当地医院出具的原始发票或收据以及医疗证明的费用。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约定外)而发生的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任何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的既往病症;既往病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二)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4、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者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5、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处于机动交通工具、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区域,或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七)驾驶超载机动交通工具或者机动交通工具超载。《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6、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医药费、医生诊疗费、担架费及转院时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约定外)而发生的身故、残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7、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报酬、奖品、嘉奖等奖励性质的运动或表演;(二)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三)被保险人参与由个人自行组织的活动;(四)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未签订运动合同(在商业旅游经营资质的旅游景点内或在有专业资质的教练指导下进行的高风险运动不受此限);(五)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条款注册编号


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22021123061413);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306147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622021123060563);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283896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1663);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1922021123061573)。

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点击即可查看【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

  保障内容
保险利益保障金额                                                           保障说明


活动中

意外伤害保障

意外身故、残疾20万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残疾,与公共交通保障不叠加赔偿

意外医疗

3 万

活动中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就诊费用(不限医保用药,180天内)100%赔付,0免赔,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镶牙/祛疤/辅助器材/康复训练/美容整形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


  

活动中

突发急性病保障

食物中毒、中暑

1 万承保因突发急性疾病产生的就诊费用医保范围内100%赔付(含自费项,180天内),0免赔,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急性病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猝死

10万

承保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3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急性病(含猝死)的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活动中

食物中毒保障


食物中毒身故、残疾

10万适用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8)






参加活动

公共交通保障

旅游巴士意外身故和伤残

20万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机动交通工具(旅游巴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和伤残

20万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轮船意外身故和伤残

20万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和伤残

30万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附加保障救护车费用1000元因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




承保项目

职工健步走活动

职工体育活动

团建拓展活动

春游秋游活动

趣味运动会

会议和培训活动

军训活动

单位职工的休闲和业余体育活动(如: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等休闲体育活动);

单位职工团体团建拓展活动、职工亲子活动,职工会议和培训活动;

单位职工团体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览);

单位职工团体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魔鬼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

单位职工团队场地地面拓展训练;场地中低空拓展训练;场地高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15米);

单位职工团建拓展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等活动) ;

单位职工的室内拓展训练;室内沙盘模拟项目;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于以上项目的活动

承保范围

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参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不承保项目

职业体育赛事

海拔超过6000米的活动

不承保职业体育赛事,不承保职业运动员;不承保马拉松比赛和30公里以上越野跑;

不承保海拔6000米以上的攀登、高山滑翔、极地探险;

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蹦极、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 、赛车、跳伞、滑翔翼。

免责说明

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比赛、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比赛。

第八条  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七)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不予承保的国家或地区期间。《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及突发急性病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二)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预防性手术、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三)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四)系境内旅行和入境旅行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五)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八)无当地医院出具的原始发票或收据以及医疗证明的费用。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约定外)而发生的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任何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的既往病症;既往病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二)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4、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者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5、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处于机动交通工具、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区域,或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七)驾驶超载机动交通工具或者机动交通工具超载。《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6、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医药费、医生诊疗费、担架费及转院时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约定外)而发生的身故、残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7、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报酬、奖品、嘉奖等奖励性质的运动或表演;(二)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三)被保险人参与由个人自行组织的活动;(四)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未签订运动合同(在商业旅游经营资质的旅游景点内或在有专业资质的教练指导下进行的高风险运动不受此限);(五)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条款注册编号


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22021123061413);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306147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622021123060563);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283896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1663);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1922021123061573)。

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点击即可查看【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

  保障内容
保险利益保障金额                                                           保障说明


活动中

意外伤害保障

意外身故、残疾30万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残疾,与公共交通保障不叠加赔偿

意外医疗

4 万

活动中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就诊费用(不限医保用药,180天内)100%赔付,0免赔,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镶牙/祛疤/辅助器材/康复训练/美容整形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


  

活动中

突发急性病保障

食物中毒、中暑

1 万承保因突发急性疾病产生的就诊费用医保范围内100%赔付(含自费项,180天内),0免赔,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急性病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猝死

10万

承保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3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急性病(含猝死)的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活动中

食物中毒保障


食物中毒身故、残疾

10万适用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8)






参加活动

公共交通保障

旅游巴士意外身故和伤残

30万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机动交通工具(旅游巴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和伤残

30万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轮船意外身故和伤残

30万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和伤残

50万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附加保障救护车费用2000元因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




承保项目

职工健步走活动

职工体育活动

团建拓展活动

春游秋游活动

趣味运动会

会议和培训活动

军训活动

单位职工的休闲和业余体育活动(如: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等休闲体育活动);

单位职工团体团建拓展活动、职工亲子活动,职工会议和培训活动;

单位职工团体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览);

单位职工团体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魔鬼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

单位职工团队场地地面拓展训练;场地中低空拓展训练;场地高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15米);

单位职工团建拓展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等活动) ;

单位职工的室内拓展训练;室内沙盘模拟项目;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于以上项目的活动

承保范围

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参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不承保项目

职业体育赛事

海拔超过6000米的活动

不承保职业体育赛事,不承保职业运动员;不承保马拉松比赛和30公里以上越野跑;

不承保海拔6000米以上的攀登、高山滑翔、极地探险;

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蹦极、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 、赛车、跳伞、滑翔翼。

免责说明

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比赛、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比赛。

第八条  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七)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不予承保的国家或地区期间。《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及突发急性病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二)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预防性手术、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三)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四)系境内旅行和入境旅行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五)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八)无当地医院出具的原始发票或收据以及医疗证明的费用。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约定外)而发生的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任何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的既往病症;既往病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二)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4、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者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5、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处于机动交通工具、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区域,或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七)驾驶超载机动交通工具或者机动交通工具超载。《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6、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医药费、医生诊疗费、担架费及转院时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约定外)而发生的身故、残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7、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报酬、奖品、嘉奖等奖励性质的运动或表演;(二)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三)被保险人参与由个人自行组织的活动;(四)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未签订运动合同(在商业旅游经营资质的旅游景点内或在有专业资质的教练指导下进行的高风险运动不受此限);(五)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条款注册编号


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22021123061413);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306147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622021123060563);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283896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1663);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1922021123061573)。

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点击即可查看【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


  保障内容
保险利益保障金额                                                           保障说明


活动中

意外伤害保障

意外身故、残疾50万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残疾,与公共交通保障不叠加赔偿

意外医疗

5 万

活动中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就诊费用(不限医保用药,180天内)100%赔付,0免赔,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镶牙/祛疤/辅助器材/康复训练/美容整形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


  

活动中

突发急性病保障

食物中毒、中暑

1 万承保因突发急性疾病产生的就诊费用医保范围内100%赔付(含自费项,180天内),0免赔,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急性病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猝死

10万

承保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3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急性病(含猝死)的范围请详见保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中释义

活动中

食物中毒保障


食物中毒身故、残疾

10万适用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8)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8)






参加活动

公共交通保障

旅游巴士意外身故和伤残

50万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机动交通工具(旅游巴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和伤残

50万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轮船意外身故和伤残

50万

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和伤残

80万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与意外伤害保额不叠加赔偿
附加保障救护车费用2000元因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




承保项目

职工健步走活动

职工体育活动

团建拓展活动

春游秋游活动

趣味运动会

会议和培训活动

军训活动

单位职工的休闲和业余体育活动(如: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等休闲体育活动);

单位职工团体团建拓展活动、职工亲子活动,职工会议和培训活动;

单位职工团体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览);

单位职工团体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魔鬼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

单位职工团队场地地面拓展训练;场地中低空拓展训练;场地高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15米);

单位职工团建拓展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等活动) ;

单位职工的室内拓展训练;室内沙盘模拟项目;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于以上项目的活动

承保范围

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参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不承保项目

职业体育赛事

海拔超过6000米的活动

不承保职业体育赛事,不承保职业运动员;不承保马拉松比赛和30公里以上越野跑;

不承保海拔6000米以上的攀登、高山滑翔、极地探险;

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蹦极、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 、赛车、跳伞、滑翔翼。

免责说明

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比赛、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比赛。

第八条  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七)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不予承保的国家或地区期间。《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及突发急性病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二)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预防性手术、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三)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四)系境内旅行和入境旅行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五)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八)无当地医院出具的原始发票或收据以及医疗证明的费用。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约定外)而发生的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任何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的既往病症;既往病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二)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4、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十)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者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5、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处于机动交通工具、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区域,或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七)驾驶超载机动交通工具或者机动交通工具超载。《伤残评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6、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医药费、医生诊疗费、担架费及转院时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约定外)而发生的身故、残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7、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报酬、奖品、嘉奖等奖励性质的运动或表演;(二)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三)被保险人参与由个人自行组织的活动;(四)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未签订运动合同(在商业旅游经营资质的旅游景点内或在有专业资质的教练指导下进行的高风险运动不受此限);(五)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以上免责内容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条款注册编号


适用条款:中航安盟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22021123061413);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306147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622021123060563);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312021122838963);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2522021123061663);中航安盟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6731922021123061573)。

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点击即可查看【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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