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往经验偏离定价假设披露1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1275号)的要求,现将活动无忧基础版、自费版、无忧版、至尊版、户外和体育无忧保、境内游暨户外运动保险产品的过往经验偏离定价假设的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该产品销售中用到的五个条款《中航安盟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和《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过往经验偏离定价假设。《中航安盟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仅400000.00元左右,再保后赔付率偏差程度为83.8%,费用率偏差程度为227.9%;《中航安盟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仅200000.00元左右,再保后赔付率偏差程度为65.8%,费用率偏差程度为228%;《中航安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不足1200000.00元,再保后赔付率偏差程度为87.3%,费用率偏差程度为221%;《中航安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不足1200000.00元,再保后赔付率偏差程度为83.6%,费用率偏差程度为228%。这四个条款实际经营赔付率偏低,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产品规模较小,满期保费较低,目前赔付率水平不能完全反应产品的真实经营风险,短期内出现赔付率波动,需要进一步观察,应冷静、长期看待这一数据的变化。二是开发产品时设置的赔付率假设,主要通过大数据统计,参考市场历史传统业务的赔付率假设,精算评估存在一定的差异;三是意外险和疾病险产品属于低频高损的业务类型,如果业务保费规模较小,当某个年度发生个别大额赔案,则会导致赔付率骤升。此类产品短期赔付率水平不能真实反应实际风险水平,需长期动态观察该产品赔付风险;四是业务经营中,意外险主险与属于健康险的附加险打包组合销售,定价时保费分配未完全遵守各自的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意外险定价偏高、健康险定价偏低导致意外险赔付率偏低,健康险赔付率偏高的情况发生。《中航安盟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不足1000000.00元,再保后赔付率偏差程度为90.2%,费用率偏差程度为228%,该条款实际经营赔付率偏高,分析其赔付率偏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规模较小,满期保费较低,业务类型相对单一,风险比较集中,不能有效分散风险,目前的赔付水平容易受到个别大案的影响,不能完全反应产品的真实风险,需要进一步观察;二是互联网健康险产品均是作为意外险的附加险,定价时考虑产品打包销售因素,未完全遵守各自的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健康险作为附加险定价偏低,互相补充。以上五个条款的实际经营费用率均偏高,分析其原因,一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行业整体费用率水平上涨,我司费用率水平与行业水平持平,故该产品手续费偏高;二是我司近两年开始尝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业务来源较单一,费用率水平难以摊薄。